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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施工占用绿地需缴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1-08-13 15:37:06 更新时间:2011-08-13 15:37:18   浏览次数:7410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于近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为做好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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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于近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为做好该法规的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至8月20日,请广大市民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据了解,草案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对城乡建设项目乱占用绿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除了要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外,还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草案部分内容: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草案规定,对配套绿化用地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0%;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草案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适宜立体绿化的建筑物进行立体绿化,并要求居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


  2.临时占用绿地需缴占用费


  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征求树木所有权人意见,并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3.致死古树名木最高罚50万


  草案规定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树龄不足300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禁止迁移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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