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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明年起施行新城市绿化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1-12-27 14:15:41 更新时间:2011-12-27 14:15:50   浏览次数:654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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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12年1月开始施行。《条例》明确了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罚擅自砍伐树木行为,为古树名木建档保护;推广屋顶绿化等举措。其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非因养护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禁止损毁城市绿化行为等有关规定成为关注焦点。

按照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确实因条件限制,绿地率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10%以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同时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商住两用建筑,必须按居住小区的标准来确定绿地率。

《条例》鼓励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进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个人不能擅自砍伐树木,除非是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检疫性病虫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的、成片林间伐或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才能砍伐。在砍伐之前,还须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砍伐。申请砍伐已经自然死亡的树木,申请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砍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并按要求补植相应数量的树木。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200元~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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