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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视角看广州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事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12-14 23:46:16 更新时间:2021-12-14 23:46:49   浏览次数:17000
根据广东省委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广州市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事件问责调查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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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委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广州市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事件问责调查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科学精准、宽严相济,对10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

罗冀京,广州市委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林道平,广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杨国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

刘先荣,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粟娟,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程师,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黄成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周鹤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给予诫勉处理。

江桂洪,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高耿恩,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

杨卫国,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广州市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严重损毁了一批大树老树,破坏了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城市的美好记忆和深厚感情,是典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错误严重,教训深刻。广东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经常对标对表,全面查找偏差,强化责任担当,务必力戒之,坚决防止城市更新中造成破坏性“建设”问题。要举一反三、以此为鉴,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自觉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尊重群众诉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审批监管,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下足“绣花”功夫,不断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些地方存在“大树进城”、盲目跟风、“高价买绿”等奢靡之风和形式主义迹象——城市绿化,莫让“绿色”蒙尘。

扬州史可法路杨柳换法桐,烟台观海路银杏换白蜡,深圳罗湖区解放路砍伐迁移榕树……眼下正是植树季,一些城市出于消除安全隐患、提升道路品质等方面考虑,对行道树等绿化树木进行了更换。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绿化在选择树种时务必因地制宜、着眼长远。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仍有一些地方在城市绿化中存在贪大求洋、盲目跟风、“高价买绿”等奢靡之风和形式主义迹象,应当引起重视。

“贪大求洋”“大树进城”等现象仍未禁绝

在一些城市,“贪大求洋”“大树进城”等现象仍未禁绝。一位从业近30年的园林工程师坦言,当前仍有一些地方不顾自身财力,一味铺摊子、求效果,把城市绿化项目搞得很豪华,突出表现就是“大树进城”:“一味求大求粗,想着‘一夜成林’‘一夜成景’,马上出效果,但大树移植过来存活率并不高,造价却非常高。”

据他介绍,华东某地级市市政广场的绿化便较为“夸张”,不少胸径三四十厘米的大树立在广场上,“从谷歌地图上都看得到”。更夸张的是,中部地区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斥巨资修建广场,仅6株双人合抱的银杏树就花费200多万元。

“除了求大求粗,还有盲目跟风,别的地方种什么就跟着种什么,而且品种单一,容易导致病虫害大规模爆发。”园林专家举例说,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红叶石楠灌木,就被大规模引进到西部高原城市,但植物适应性并不好。

湖北省随州市原风景园林管理局技术科科长张恒告诉记者,一些开发商将适合南方地区栽植的南洋杉、橡皮榕、龟背竹,引种到随州的小区当绿化植被,结果冬天未过已全部死亡,堪称“未富先奢”的铺张式绿化。

更有甚者,为迎接检查搞突击绿化、重复绿化。据相关人士透露,2015年以来,华东地区一条公路沿线大搞“绿化形象工程”,先后修整4次,投入1000多万元。每次建好、迎接完验收考核评选后,就要破土施工,或埋设供电、污水、自来水管道,或重新绿化种树,没有长期规划,只有重复建设,不仅加重基层工作负担,也严重浪费财政资源。

“总体而言,城市绿化目前更加注重实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福建农林大学林学院副院长陈世品说,一是重植树、轻管护,有些城市因为赶工程临时调集树苗,工程结束后没有及时移交给管护部门,导致树苗死亡率高;二是乡土树种利用少,过于注重视觉效果强烈的外来植物,缺少适应性评估;三是城市建设中古树缺少有效保护,有的即使采取了保护措施,实施过程中也打了折扣,使保护流于形式。

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文化传承

城市绿化中的形式主义危害不可小觑。除“南橘北枳”、存活率低下以及重复建设、浪费资金资源外,以“大树进城”为代表的大树移植还对城乡生态环境、文化传承等带来严重影响。

据介绍,“大树”泛指胸径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厘米以上(或高度在6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冠幅在3米以上(或高度4米以上)的灌木,或者树龄超过一定年份的“古树”和“古桩盆景”,以及一些名贵大树。而“大树进城”通常指从城市的边缘地区、远离城市的乡野农村或森林里,采挖一定规格大树栽植到城市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7年编著的《园林绿化科学发展指南》中,移植大树、古树被认为既劳民伤财更破坏生态:“为提高存活率,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对移栽的大树、古树实施大手术(重修剪)……还会因为挖大树坑、带大土球以及开辟专门的运输通道等措施而严重破坏原生地的植被群落,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破坏。”

湖南农业大学教授龙岳林曾专门对华中地区“大树进城”的影响进行评价研究。据他介绍,盲目移植大树一方面破坏了树木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造成原生地水土流失、土壤理化性质改变、调节小气候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危害,削弱乡村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另一方面,移植到城市中的大树与栽植正常的苗木相比,长势更弱,吸碳放氧等生态功能明显降低。

“不仅如此,乡土树种由于土生土长,适应当地的生态环境,对病虫害有一定的免疫作用,而城市移植的大树来自全国各地,容易带来新的病虫害风险。”龙岳林说,大树被运到异地,对周围环境系统的免疫力减弱,沉睡在树干当中的虫卵、病菌会迅速爆发,造成生物风险。

更为“简单粗暴”的影响则是:一段时间内,由于城市绿化大量采用大树移植,不少地方出现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的严重情况。

此外,大树移植还对树源地文化传承带来影响。《园林绿化科学发展指南》明确指出,古树名木和大树是城市生态环境、风貌特征、历史印记、文化传承与民众情感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古树具有“活文物、活化石”的珍贵价值,应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予以重点保护。

“树木与当地的地域历史文化有着深深的关联,当生长于乡村或山林的大树被移走后,撕裂了树源地村庄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具有本土气息的文明标志,不利于文化传承。”龙岳林告诉记者。

唯上是从、监督缺位是症结所在

形式主义往往与官僚主义交织。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一些地方在城市绿化中存在“唯上是从”思想,过于看重领导意见甚至揣测领导喜好,从而影响树种选择。

一些地方园林部门负责人透露,有的时候,地方领导在会议上对城市绿化提要求,会讲到其他城市绿化景观效果好,“要向他们学习”,等等。其他人听到后,就会揣测是不是领导喜欢那个城市所栽树种,相关内容还被写入会议纪要。这样一来,那个城市的树种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本地绿化的重要选项。即便领导去工地视察,随口一说“这个地方种棵柳树不错”,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会认真考虑“领导意见”。

也有专家告诉记者,城市绿化工作涉及规划、城建、财政、环保、园林、林业等多个部门,很难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决策过程中,专业力量、监督力量参与较少,往往是有关方面“一家独大”,相应的工程管理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这就导致有的地方“怎么炫怎么来,可以种10厘米粗的偏种20厘米”。

监督缺位在助长形式主义问题的同时,也为腐败滋生提供了便利。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福荣为例,这位博士后副局长、正高级园林工程师长期以他人名义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多个苗圃,挂靠多家园林绿化企业承包绿化工程,以“绿色”之名谋“黑色”腐败。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福荣通过借用和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公司,以密切关系人的名义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等地,共承揽园林绿化项目18个,工程造价1.8亿余元,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参与经营绿化工程,攫取高额利益5000余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项目信息获得、施工企业推荐、招标投标环节、工程项目验收、专项资金拨付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适地适树,让城市绿化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针对城市绿化中存在的形式主义等问题,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应坚持生态优先,实现从追求绿化的数量、规模到追求绿化的质量、效益上转变,切实转变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地方特色,综合考虑绿化的经济性、适宜性、可靠性,而不是照搬照抄、简单复制外地经验。

“城市绿化是城市环境的一部分,绿化设施必须与当地环境相协调,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孙向阳表示,个别地方政府急功近利、迷恋名贵树种“高价买绿”,正是因为没有尊重自然规律,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作出了错误决策。

孙向阳认为,城市绿化应尽量选择乡土树种,因为乡土树种是千万年来自然选择的结果,更能适应当地环境;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充分了解种植地的土壤特性和局部小气候,以便安排适应品种;除特殊工程外,应尽量安排幼龄苗木,因为处于幼龄的苗木适应性相对较强,可以很早地适应城市环境,利于后期的生长发育。

陈世品同样认为,城市种树要讲究科学规律,要大力加强城市绿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障绿化规范的有效实施,不搞形式主义,让技术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加强树木的适应性评估,尊重和正确对待每个树种的生长特性需要。

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例如,针对大树移植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出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明确提出禁止大规模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原国家林业局也曾修订《造林技术规程》,明确规定一亩以上成片造林不宜使用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有效遏制了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的行为。

有效管住资金同样是防范形式主义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建议,出台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办法,在工程招标、施工监督、苗木进场、资金拨付、资料归档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严控廉政风险,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

受访专家亦指出,针对城市绿化中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最大限度压缩权力“任性”空间。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着力发现和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惩治腐败,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省住建厅联合发文: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通知指出:

一、 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

天然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年龄和径级的树木。结合我省的地理与气候特征,主要是指非人工培育的胸径在 20 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 15 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树龄在 20 年以上的速生树种树木和树龄在 30 年以上的慢生树种树木。特别是树龄在 l00 年以上的古树、原生地天然濒危和珍贵树木,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承载了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

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弊病多、害处大,既违背树木生长规律,难于保证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又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也浪费了财力物力,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采挖移植天然大树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正确的绿化理念,摒弃急功近利、违背科学的做法和行为,推动我省城乡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严禁(控)采挖移植天然树木

(一)严禁采挖重点区域的天然树木。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和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坡度 25 度以上林地等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二) 严禁采挖移植古树名木。 加快推进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落实管理制度、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步实现古树名木的信息化管理和全域挂牌保护。加强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养护、复壮措施,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建立地方古树名木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在新城镇化和基础建设中,确实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要进行严格评估,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

(三)严格控制采挖非重点区域的天然树木。从严控制采挖非重点区域郁闭度低于 0.6 的林分。因森林抚育需要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占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天然大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监管,规范采挖树木

及其运输、经营管理

(一) 加强采挖树木及其运输、经营管理。 采挖树木及其运输、经营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证时应在采挖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采挖胸径 5 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但苗圃场所中人工培育的苗木除外。

(二)严格农村居民采挖零星树木管理。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需要运输的,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

(三)规范苗圃场所大树大苗采挖移植管理。各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对苗圃场所的大树大苗实行动态管理。要对胸径达到 5 厘米以上但不足 30 厘米 (棕榈类、大腹木棉等速生树种苗木胸径需达到 30 厘米以上) 的苗木按批登记,对胸径达到 30 厘米以上其他苗木(棕榈类、大腹木棉等速生树种苗木除外)逐棵登记,注明来源和流向。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各项制度,认真监督大树大苗来源,对来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处理。假植的大树需再次采挖、运输的,需提交合法来源证明。运输苗圃场所中人工培育的苗木,可凭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和苗木标签调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四、科学指导,保障绿化苗木有效供给

(一)加强城乡绿化规划设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城乡绿化科学指导力度,坚持以适地适树、全冠苗木栽植作为造林树种选择和苗木规格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的地理和气候因素,城乡绿化规划设计方案中可考虑使用胸径l0 厘米以下的速生树种或胸径 15 厘米以下的慢生树种,禁止使用违法采挖以及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

(二)加强苗木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绿化需求做好苗木供给保障计划,强化面向城乡绿化的良种苗木繁育工作,扶持一批种苗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苗木基地,积极使用先进育苗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培育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适合城乡绿化的苗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建设大规格苗木基地,科学发展林苗一体化模式。要积极引导承担和实施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以大苗栽植替代大树移植,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树木移植的依赖。

五、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和协调;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要加大对违法采挖移植天然大树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要加强采挖移植树木的运输监督检查,突出源头治理、落实追溯和移交制度,惩治各类破坏天然大树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树木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采挖移植天然大树案件频发的有关地方和单位,要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违法采挖移植树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全市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近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官网发布了最新公告,公开了两份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广州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两份文件需开展专家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到本周五(10月15日)。全市的树木很多,这两份文件的细节也是。


具体如下:

1.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听取公众意见

绿化管理意见中提到,成立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对影响城市园林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

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对市财政投资的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工程费估算超过 1 亿元(含1亿)的绿化工程或者位于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绿化工程,在项目建设方案联审阶段,进行专家审议;

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绿化工程,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大规模的重点绿化工程,重视程度也会被加强。

2.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

绿化管理意见中,要求严格绿化审批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要在建设项目前期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选址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尽量避让城市绿地。

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制定专门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在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切实做好树木保护。

3.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在显著位置公示

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规范做好围蔽,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临时占用绿地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绿地恢复标准不得低于绿地被占用前的建设标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探索建立中转苗圃,对公共绿地迁移树木实行清单管理,做好建档、 管养、利用,涉绿化迁移、砍伐和临时占用绿地的施工项目,复绿后,实行严格验收和评估,确保复绿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4.不得随意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

树木保护规定中,共二十五条,有效期 5 年。

其中规定所称的大树是指胸径在40cm以上80cm以下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树木保护规定所称 " 以上 " 包含本数," 以下 " 不包含本数,下同。)

5.建立行道树树木 " 身份证 "

树木保护规定指出,对树木进行信息化和智慧化管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 " 身份证 " 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立地条件、管护单位、管护人等。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抢救复壮、修剪、迁移、砍伐和交流互动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6.一级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巡查一次

此外,建立巡查机制。树木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执行,巡查内容包括树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有害生物和人为因素影响等。

对一级古树名木的巡查,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至少每年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增加巡查频率:

(1)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正在进行复壮期间;

(2)树木刚完成迁移或复壮;

(3)树木周边有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4)出现极端天气(台风、暴雨、冰雹等)。

7.公园、学校的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

规定指出,要对树木安全进行评估。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行道树开展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的优先级别和评估频率根据树木发生损坏时对公共安全、财产或居民活动造成破坏的程度及树木的重要性设定。

古树名木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如公园、学校、主干道、著名建筑物附近等)的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树木每 3 至 5 年开展一次。

但出现巡查反馈、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树木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树木安全评估。

8.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等情况。

确实影响施工、居住、交通或设施安全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树木,应批准迁移;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批准砍伐。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

9.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需开展专家论证

规定指出,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属于四种情形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 2 株,或迁移大树超过 10 株的;

(三)迁移、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 50 株以上的;

(四)迁移、砍伐其他树木 100 株以上的。

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绿化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为 3 名;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 100 株以上的,绿化专家人数为 5 名。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在现场公示的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 7 日。

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 100 株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 10 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8.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的除外。谭老师地理工作室综合整理

9.优先把公园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

建设单位迁移、砍伐树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计划或者迁移技术方案实施。

实施迁移的树木,建设单位应按就近迁移安置的原则,优先考虑把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并做好管养工作。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绿地内迁移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树木迁移、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监控。

10.地面开挖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

树木保护规定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 2 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 1 米。

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11.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

园林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应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砍伐保护区树木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包括,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 2 株,或迁移大树超过 10 株的,并寻求公众意见。

注:本文由谭老师地理工作室综合自各地理公众号等,一并致谢!若引用不当可以随时文末留言联系注明来源或删除欢迎大家转载分享收藏点赞在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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