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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作出集体土地苗木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9-07 23:28:31 更新时间:2021-09-07 23:28:49   浏览次数:2820
01案件回放夏*原是xx省x县xx镇xx村村民,2003年1月份与xx镇xx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夏*承包该村166亩土地进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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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回放

 

 

夏*原是xx省x县xx镇xx村村民,2003年1月份与xx镇xx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夏*承包该村166亩土地进行种植与养殖,承包期限自2003年1月至2033年1月止,合同签订后,夏*开始投资经营。2017年5月份,x县相关部门发布《x县相关部门关于xx镇xx村境内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包括夏*承包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x县相关部门与征地范围内的其他农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却一直未与夏*签订补偿协议,未对夏*的苗木和地上附属物给予补偿。2019年6月份,夏*向x县相关部门邮寄《补偿申请书》等材料,要求x县相关部门对上述苗木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暂计850万元,x县相关部门未予答复。

 

 

2020年3月,夏*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县相关部门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县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x县相关部门委托xx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向夏*作出《集体土地苗木补偿决定》,苗木评估价值为181.3万元,现决定给予夏*苗木补偿款181.3万元;关于夏*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待征迁组与夏*所在村民组及协商后再行决定补偿。夏*认为x县相关部门的补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县相关部门委托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苗木补偿决定》,并责令x县相关部门按照夏*申请书的要求进行补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县相关部门委托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苗木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判决撤销x县相关部门委托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苗木补偿决定》;责令x县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本案中,夏*虽不是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作为被征土地的实际经营者,有权就其所有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向x县相关部门提出补偿申请。x县相关部门在评估程序中应当听取夏*的意见并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而本次征收双方在协商未果情形下,夏*向x县相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书》,x县相关部门却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保障了夏*的参与权,评估程序正当性和补偿时效性明显不当。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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