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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新修订《种子法》 激发林木种苗发展新活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6-08-01 14:44:36 更新时间:2016-08-01 14:45:02   浏览次数:3860
7月29日,国家林业局举行绿色大讲堂,邀请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围绕新修订的《种子法》作专题讲座,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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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国家林业局举行绿色大讲堂,邀请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围绕新修订的《种子法》作专题讲座,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龙主持。

刘振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中央政策和三农问题的研究工作,既是此次《种子法》修改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主要起草者和决策者。在专题讲座中,刘振伟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为题,从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完善种业科技创新制度、完善品种审定登记制度、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种业安全审查评估制度、完善转基因品种监管制度、完善种子执法制度、完善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完善法律责任10个方面对新修订的《种子法》进行了详细解读,赢得了现场热烈掌声。

张建龙说,刘振伟副主任围绕新修订《种子法》的专题讲座,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分析透彻,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种子法》的指导思想和实质内涵,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建龙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现代林木种苗事业要求,立足于提升我国林木种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与保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林木种苗市场监管等进行了全面规范,目的是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林木种苗法律制度。

张建龙指出,《种子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法律地位,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完善了林木种子扶持政策,并将林木种子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加大了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完善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品种审定与保护、质量监管等制度,充分体现了林业生产特点,反映了林业以及林木种苗生产一线的呼声,极大地保护了林农利益,是今后一个时期林木种苗发展的遵循和依据,必将极大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走上新的台阶,激发林木种苗发展新活力,从而促进林业建设发展。各级林业部门要抓住机遇,以此次《种子法》的修订为契机,下大力气认真学习贯彻,大力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机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为林业建设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陈述贤,副局长刘东生,局党组成员谭光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杜永胜,局总经济师张鸿文出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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