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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以"祖宗留下财产"为由强行毁林场苗木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7-09-18 18:32:21 更新时间:2017-09-18 18:32:48   浏览次数:3575
虽然山界林权地形图等权属证明文件已经显示村边的一处山岭并不属于广西象州县水晶乡甫上屯村所有,但广西一村民小组却以祖宗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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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山界林权地形图等权属证明文件已经显示村边的一处山岭并不属于广西象州县水晶乡甫上屯村所有,但广西一村民小组却以“祖宗留下的财产”为由组织村民强行毁坏,结果触犯了刑律。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罪判处村民小组长韦某任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积极参与的两名村民韦某祥、韦某山犯同罪亦被判处相同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象州县水晶乡“香炉岭”林地权属属于象州县中虎岭林场,林场在该岭种植尾叶桉。2016年年底砍伐第一代桉树后,留下伐根作二代萌芽。207年2月份,时任象州县水晶乡甫上屯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韦某任以“香炉岭”林地系属其村祖宗地为由,组织甫上屯村民多次开会讨论要收回“香炉岭”,并决定由每人(户)出资3000元,请钩机到“香炉岭”钩林地并在该林地种植果树。期间,被告人韦某祥负责管理村民出资款的帐面开支。从2017年2月9日开始,韦某任、韦某祥、韦某山等17人在5天内请钩机将上述林地的61.35亩二代尾叶桉萌芽钩毁。经鉴定,象州县中虎岭林场在“香炉岭”被钩毁的61.35亩二代尾叶桉萌芽价植18712元。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韦某任、韦某祥、韦某山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毁林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29日,甫上屯村民赔偿象州县中虎岭林场18712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任、韦某祥、韦某山伙同他人为实现个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生产经营,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任系组织者,韦某祥、韦某山系积极参与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村民已全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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