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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雇人毁坏他人苗木 主雇3人同堂受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5-12-31 15:45:52 更新时间:2015-12-31 15:46:47   浏览次数:4310
村民之间有了矛盾,本可以通过正确的渠道解决,可有些心胸狭窄的人偏爱走极端,结果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临沭农民党某、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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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有了矛盾,本可以通过正确的渠道解决,可有些心胸狭窄的人偏爱走极端,结果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临沭农民党某、胡某因与村邻胡某某不睦,便花钱雇人毁坏他人苗木,东窗事发后主顾3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日前,法院机关对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判决,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被告人党某、胡某和刘某都是临沭县临沭街道农民。因党某和胡某对本村胡某某有矛盾,两人商定由胡某出钱,党某找人利用毁坏树苗的方式对胡某某进行报复。2013年8月28日凌晨,党某指使被告人刘某和周某(另案处理)来到胡某某的责任田,将其种植的一千余棵海棠苗木毁坏,经鉴定,被毁坏苗木价值1.28万元。2013年11月26日,党某、胡某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刘某、党某、胡某分别于同年11月26日、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3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属主动赔偿胡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胡某某对3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某、胡某、刘某以毁坏他人苗木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0月23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党某、胡某、刘某分别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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