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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间,利用十九家空壳花木公司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3亿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10-11 22:38:27 更新时间:2021-10-11 22:38:41   浏览次数:3735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揭检公诉刑诉〔2020〕3号被告人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初中文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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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揭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镇**居委宿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中专文化,住普宁市**街道**园**幢**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镇**居委宿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镇**村**路**巷**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林某甲、杨某甲、方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方某甲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普宁市*甲花木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方某甲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普宁市*乙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丙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丁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戊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己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庚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辛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壬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癸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子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普宁市*寅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卯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辰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巳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午花木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利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普宁市*未花木有限公司、普宁市*申花木有限公司两家公司。2016年至2019年7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方某甲利用上述空壳公司虚构收购交易、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式作为进项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427份,金额合计12794487.76元,税额合计1197763.2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0969份、金额合计971705490.64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方某甲利用十九家公司的名义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利用公账户接收货款,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2%—3.8%、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7%收取开票费后,将余款经由虚假农户的账户回流到购票方指定的私人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方某甲对外虚开增值专用发票12618份,金额合计1132428424.63元,税额合计122772886.63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58份,金额合计23114758.65元,税额合计2912119.41元。截至2019年12月24日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135027.12元,扣除上述公司已缴纳税款13581915.55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5553111.57元。

2018年7月,杨某甲受雇于方某甲担任十九家公司的会计人员,每月每家公司报酬1800元,其在明知上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办理领发票、填开发票、做账、报税等业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帮助。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杨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2702614.29元,虚开发票金额1734044.9元。

2016年,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于方某甲,其在明知上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办理银行业务、资金转账、收发快递等业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帮助。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林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22772886.63元,虚开发票金额23114758.65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方某乙受雇于方某甲,其在明知上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办理银行业务、资金转账、收发快递等业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帮助。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方某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0703075.93元,虚开发票金额234724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甲、林某甲、方某乙明知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提供帮助,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在两罪中均属共同犯罪,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甲、林某甲、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杨某甲、林某甲、方某乙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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