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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苗木被强拆请求赔偿42万,最终判政府败诉赔偿13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10-15 21:53:23 更新时间:2020-10-15 21:53:47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温艳丽 实习生陈佳骥   浏览次数:4345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15日,汝州市政府发布《汝州市政府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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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15日,汝州市政府发布《汝州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将汝州市风穴路办事处张鲁庄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这其中包括了丁晓燕的转包地,后续政府组织实施将丁晓燕承包地地上林木强制清除。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丁晓艳对该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损失420413元及评估费5000元。

  最终,河南高院判处汝州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丁晓燕经济损失136855.92元。

  汝州市风穴路办事处张鲁庄村一位村民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张鲁庄村现在已经拆迁,村民各自买了房子,分散住到别的地方去了。

  记者通过查询可知,丁晓燕此前经营的冠亚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其法人也已更改。

  【1】政府违规拆迁,土地承包人请求赔偿42万余元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12月17日,汝州市风穴路办事处张鲁庄村五组村民张万玉与丁晓燕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将其3.5亩承包地转包给丁晓燕。

  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土[2015]1131号《关于汝州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将包括丁晓燕转包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2016年5月起,该土地征收相关补偿费相继拨付至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后张万玉之妻张苗云将6.5亩承包地附属物款27235元领取。

  2016年7月15日至7月19日,丁晓燕转包地上附着物被清除。

  潇湘晨报记者整理发现,河南省汝州市公证处出具(2014)汝证民字第1224号《公证书》上显示,丁晓燕转包土地上苗木棵数为:木槿树3379棵,银杏树2米以上177棵、1米以下1188棵,银杏树合计1365棵。

  受丁晓燕委托,河南信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上显示该地的委估资产补偿价值为420413元。丁晓燕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汝州市政府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其造成损失420413元及评估费5000元。

  【2】一审二审判决要求政府赔偿3万元,市政府要求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汝州市政府组织实施将丁晓燕转包地地上林木强制清除的行为,已被(2017)豫04行初134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汝州市政府应对丁晓燕的损失予以赔偿。

  由于丁晓燕转包地种植林木的种植密度超过相关规定的合理种植密度,应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超出合理种植密度的最高补偿标准每亩8000元计算,此前因修路征用的0.3亩土地已经赔偿,故剩余3.2亩,考虑到地界变动和政府存在过错上浮20%作为补偿数额,补偿费用应为:3.3亩×8000元/亩+(26400元×20%)=31680元。

  一审判决判汝州市政府赔偿丁晓燕财产损失人民币31680元。

  丁晓燕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丁晓燕不服,请求再审。

  汝州市政府答辩称,本案属于征收补偿纠纷,应当适用补偿方案,应按照平顶山市政府平政[2012]12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丁晓燕所载种的小苗木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补偿,而非正常的苗木经营,其赔偿请求不具有合理性。原审适用补偿标准,并按照最高额补偿。现丁晓燕仍主张过高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丁晓燕提交的《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没有经各方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3】终审判决,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赔偿丁晓燕13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为时没有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和固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汝州市政府组织实施将丁晓燕转包地地上林木强制清除,该强制行为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汝州市政府应当对丁晓燕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诉争标的的性质属于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故就相关的征收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仅作为参考依据,而非直接适用。

  在2016年涉案苗木被清除时双方均未采取证据固定措施,苗木已灭失,不具有重新评估的条件,故本院不再组织评估鉴定,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予以审核和认定。

  丁晓燕提交的宋亚东与张鲁庄居委会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就涉案土地原有中的0.3亩上的苗木商定了补偿数额,涉案苗木颗数乘以上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的苗木价值标准得出的金额约在11万至12万元的区间,该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苗木补偿标准可以作为参照依据之一。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就赔偿数额部分认定不当,该院予以纠正。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豫行赔终88号行政判决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行赔初9号行政判决;汝州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丁晓燕经济损失136855.92元(已实际支付的金额予以相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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