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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公园内禁止围垦造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0-06-03 16:37:09 更新时间:2010-06-03 16:41:28   浏览次数:12010
5月20日消息:记者19日从省林业局了解到,为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山东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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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消息:记者19日从省林业局了解到,为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山东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于19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始试行。

“《办法》19日就开始试行了,具体试行多长时间还没定,主要是通过试行看看反应如何,再进行调整。”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一名孙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规定,湿地公园从总体规划到建设实施的期限一般为10年,在编制湿地公园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湿地公园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办法》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污染水体、生产砍伐、围垦造田、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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