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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维权的意义不止于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7-12-08 18:38:17 更新时间:2017-12-08 18:39:32   浏览次数:4375
  在美人榆侵权案入选20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后,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并没有停下为品种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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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人榆侵权案入选20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后,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并没有停下为品种权人维权的脚步。今年,他又为‘三红蜜柚’的品种权人蔡新光向侵权者发起诉讼,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三红蜜柚’果树与“美人榆”苗木一样都是无性繁殖,且多通过政府机关的招投标进行交易,因此该案对观赏植物新品种的维权同样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那么,‘三红蜜柚’维权案存在哪些难点?最近进展如何?近日,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于仁春。
  记者:‘三红蜜柚’是一个怎样的品种?存在哪些侵权现象?
  于仁春:‘三红蜜柚’是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农民蔡新光经过多年培育才获取成功的果树新品种,果实皮红、瓤红、肉红,颜色、口感和含糖量都很不错。2009年11月,蔡新光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4年1月,农业部向蔡新光授予‘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该品种由于优良的特性和明显的特征,很快得到市场认可,自2010年起在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市迅速推广开来,种植面积估计超过百万亩。但是,‘三红蜜柚’是无性繁殖,采用嫁接方式便能很快复制;从目前看,品种权人销售的种苗所占比例连3%都不到,剩下的都是侵权者的盗版产品。
  面对严重的侵权现象,作为品种权人的蔡新光非常无奈,他曾经找到相关农业部门寻求帮助,但都没有实际效果。最后,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开始咨询和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维权,在他们的指导下委托公证部门也收集了一部分侵权证据,但都不是直接的侵权证据,难以通过诉讼得到司法救济,后来又找到了我们律师所。
  记者:在接到这个案子后,您决定把什么作为诉讼突破口?
  于仁春:我们了解其品种特性,实地考察了‘三红蜜柚’的种植情况,看到了大量的侵权事实。
  首先,在生产环节,‘三红蜜柚’多是农民大面积种植。依照《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可自繁自用授权品种。如果直接向农民维权,这里面涉及到如何界定农民身份、农民是否自繁自用等问题,还要实际考虑维权后农民有没有赔偿的支付能力。
  其次,在销售环节,需要找到侵权人的销售证据,即销售票据或者交易实际过程,但侵权交易往往都是隐蔽的,我们难以找到双方交易的实际现场,也拿不到他们进行交易的票据。
  但是我们发现,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三红蜜柚’,并签订了购销合同,也让农民种植了,这是一类比较典型的案例。于是,我们率先对通过招投标方式向政府部门销售‘三红蜜柚’的企业提起诉讼。
  我们第一个起诉的是广西的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于2017年1月向采购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就果苗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中投标并成功中标,该公司在2017年2月10日前向采购人完成销售66667株‘三红蜜柚’嫁接苗的交货任务,依法已构成侵权。该案在一审当庭调解成功。被告对销售67777株‘三红蜜柚’苗木造成原告蔡新光经济损失133334元的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并一次性向原告蔡新光支付经济损失6万元,案件受理费1483.5元及诉讼保全费1187元由被告承担。之后,我们又接连向两家公司提起诉讼。
  记者: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难点?
  于仁春:有些招标单位在招标的公告过程中明确采购的是‘三红蜜柚’苗木,但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私自改了名字,比如改成‘红心香柚’苗木。那么,名称改变以后,法院需要鉴定被告销售品种是否为侵权品种,但目前还不能完全确认能否通过DNA进行鉴定;如通过基因指纹图谱无法进行准确判定,还需要到田间现场鉴定,这需等果子成熟时才能鉴定,这就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加长,也增加了品种权人的诉讼成本。
  另外,司法人员对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还缺乏经验,一些固有的审判思路也加大了举证难度。比如,侵权人已将授权品种的苗木销售完毕,双方对销售的授权苗木品种本身没有否认,但是审判人员还是认为仍然要进行品种对比,进行同一性鉴定,如果侵权人销售的不是‘三红蜜柚’,就认为不构成侵权。然而,与专利产品不同,植物新品种具有生命特征,如果销售后苗木死亡了或者转移销毁了,便无法鉴别是否具有同一性。按这个审判逻辑,很不利于品种权人进行维权。
  记者:品种权人提起诉讼的成本高吗?
  于仁春:品种权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包括很多项目。比如取证费,每期都需要几万元。还有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起诉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证金等。根据诉讼标的不同,这些费用也会不同。但总体而言,成本很高。
  记者:与前期巨大的诉讼投入相比,侵权人只赔偿蔡新光6万元,维权的意义何在?
  于仁春:维权的意义绝不是赔偿那么简单。品种权人在研发新品种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侵权人却大行其道,这带来了极坏的示范作用。比如福建还有一个黄心柚品种,非常具有市场潜力,但是该新品种的培育者看到‘三红蜜柚’被侵权的情况后,不愿申请新品种权,也不愿进行品种推广,自动放弃了申请权,这是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巨大伤害。所以,维权是为了维护育种人的合法利益和尊严,从长远角度来看更是为了维护整个行业的利益。
  记者:那么,‘三红蜜柚’案给业内带来了哪些启示?
  于仁春: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侵权容易,维权难。但是在植物新品种中,无性繁殖产品所占比例很大,如果这类产品得不到根本性保护,会严重挫伤育种人的积极性。‘三红蜜柚’案旨在向社会彰显一种维权的态势,对侵权者造成压力,目的是真正把市场维护住。
  另外,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增强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在采购具有新品种权的植物品种时,一定要查明是否得到许可和授权,采购具有合法来源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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