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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提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7-09-27 18:09:49 更新时间:2017-09-27 18:10:09   浏览次数:7310
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根据草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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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根据草案内容,安徽省或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施用无公害农药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作业。

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

提高社会公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和能力,有利于促进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群防群控的林业生物防治体系。草案表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时报告疫情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护生态环境施用无公害农药

根据草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保护有益生物,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林业有害生物除治作业应当优先选择生物,物理措施和施用无公害农药。施用化学农药的,应当遵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

个人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将提高罚款数额

草案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者是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责任主体,明确其防治责任,有利于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根据草案,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依法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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