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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湖垂钓或不再被禁止 文化因素首入地方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1-12-27 14:11:25 更新时间:2011-12-27 14:11:37   浏览次数:6450
河湖保护条例》草案未现禁止垂钓条款《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为回应社会呼声,满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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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保护条例》草案未现“禁止垂钓”条款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为回应社会呼声,满足市民亲水休闲需求,草案并没有出现此前的“禁止垂钓”的条款。同时,保护河湖文化首次写入地方立法,在地方法规中专辟条款说文化,并不多见。

水质应定期公示

草案中明确了河湖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河湖保护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大农村委建议,草案应增加水质监测内容: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公示水质监测结果。此外,农村委还建议,应建立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禁钓条款被删除

草案中设定了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15项禁止行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了“禁止垂钓”内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禁止垂钓。其他禁止捕捞、垂钓水域,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禁止捕捞、垂钓水域和禁渔期进行捕捞、垂钓。”而提交大会初审的《草案》则将垂钓从禁止行为中删除。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负责人解释说,草案征集意见时,不少网友对这一条款反映强烈,为回应市民亲水戏水需求,草案删除此条款,法无禁令即意味着该行为是被允许的。

文化首入地方立法

《草案》规定,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借水牟利将被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另外,文化因素首次写入地方立法,草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弘扬河湖文化。农村委认为,河湖文化也包括与河湖相关的历史事件、历史名人、治水历史、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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